东莞劳务派遣的利与弊
劳务派遣在我们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已经存在,直到2008年才正式立法规定。既然存在自然有一定的优势的存在的理由:
1、东莞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灵活性更强:由于劳动者用工单位之间增加了一层劳务派遣单位,使得在员工招聘,退回更加方便灵活,特别针对用工季节性比较强的用工单位。
2、有力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但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使得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障,一些个人劳动者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欠发工资等等,劳务派遣单位会督促用工单位实施解决。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这与用工单位设立的工会的部分职能类同。
3、促进了就业:劳务派遣单位主要职能是招聘员工,而且会招聘各种不同岗位的员工,为解决我们国家劳动就业有促进作用。
4、扩大了人才职业信息的传播:劳务派遣单位的招聘职能使得社会上除了人才市场,人才网站,报纸,电视媒体等宣传方式外,又增加了空间,求职者可以去劳务派遣单位求职,而且这里就业信息更加宽泛,用工企业也可以发布招聘信息。
5、提高了企业效率,为部分企业提供了最佳的用工方案:劳务派遣并不适用于任何企业和任何时候,但是对一些用工量大,流动性强,季节性强的用工单位是最佳的用工方案。丰富了多种用工方式。
6、打破了过去单一的用工方式:原先根据劳动法,企业用工都是自己签合同,自己用工,非常单一,现在企业可以合理合法的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用工方式,完善了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
7、维跨地区作业的劳动者完善社保:因为我国的社保制度还不完善,全国没有统筹,很多农民工在城市缴纳社保,回到家乡后要退保,等于白交,各个方面都不合理。但是通过本地的劳务派遣单位,本地的农民工可以在本地投保,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得农民工不在提保了。
当然,现阶段东莞劳务派遣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加以时间改进:比如:
1、法律虽然有所规定,但是细节没有,有很多地方没有具体的约束,使得让一些人钻空子歪曲了劳务派遣的操作。
2、相关配套法律不完善。包括税收,社会保险等方面没有具体的法律条例约束。
3、人们的观念不正确。部分企业包括东莞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视为新型行业,想从中捞得一大笔钱,或者尽可能的逃避保险税收和企业应尽的责任。最重导致劳务派遣扭曲发展,不能发挥其本有的作用和价值。
4、对劳务派遣没有正确宣传引导。目前劳务派遣基本上有公办或民办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推广宣传,得不到国家部门和专家的合理指导,出现许多不应有的弊端。
总之:劳务派遣作为新兴的行业,有很多的优点,完善了我国的用工制度和有些服务了企业,促进就业;但是相关部门应当多多加以引导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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