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务派遣公司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法律没有对劳务派遣公司如何设定试用期作出直接规定,但是,鉴于劳动者与
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只能在劳动者与
劳务派遣公司之间适用劳动合同法,即
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设定试用期,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权给派遣工设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工退回
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