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的需要,
东莞劳务派遣以它高灵活、低成本及用工风险转移等特点,逐渐成为一种越来越被广为接受的用工方式,并于2007年6月29日以法律形式规范下来,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用13条19款6项内容,对东莞劳务派遣用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所谓东莞劳务派遣,即东莞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东莞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东莞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东莞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首先,东莞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其次,东莞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缴纳费用,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再次,
东莞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10)派遣期限;
(11)工作岗位;
(1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四,
东莞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东莞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本是由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结果,可以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往往是由企业规定的,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绝对被动接受的,“互相协商一致”在这方面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劳动者权益很容易被侵犯。《劳动合同法》中对东莞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不得少于二年,即用法律形式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东莞劳务派遣把以前意义上的用工行为分成两部分:1、用人单位,即派遣机构,从事非生产性劳动管理,包括对劳动者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人事档案的管理、工资的支付、社会保险的办理及缴费等。
2、用工单位,即要派企业,有了专门机构为其管理人事等非生产性事务,用工单位能够专注于生产性劳动务事,提高生产效率。东莞劳务派遣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了一个信息互动平台,也为二者多了一座桥梁和纽带,同时也多了一把双向保护伞。
东莞劳务派遣既开拓了就业渠道,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帮助劳动力实现多渠道、多形式的灵活就业,又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不规范带来的劳动争议,使劳务用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东莞劳务派遣能有效实现劳动力资源社会化管理,同时使用工单位能够专注于生产性劳动事务,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包括“人”、“财”、“力”等多项成本:1、人事管理上,企业可以不用去操心,只要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
2、经济补偿方面,用工单位没有了因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后顾之忧;
3、有些企业季节性很强,比如北方一些建筑公司受气候影响,冬天停工后便不再用人,使用
东莞劳务派遣工能很好解决诸如此类短期工问题;
4、用工单位附带的一些辅助性工作,如食堂、卫生、安全等工作,使用东莞劳务派遣工效率更高,潜在的劳动纠纷大大降低,劳动力派遣满足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需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必然结果。
东莞劳务派遣在突显它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东莞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容易使企业通过东莞劳务派遣回避用工风险,侵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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